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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绿色市场认证

发布时间: 2020-03-24 10:32:23   访问人数:      选择阅读字号:【

绿色市场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GB/T19220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1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申请认证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文件化市场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

()基本图案

()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绿色市场认证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

()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具体使用要求将结合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在实施方案或认证规则中明确。

将按照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方针,将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

绿色产品评价范围逐步覆盖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及类别,绿色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绿色产品市场份额和质量效益大幅提升,绿色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现状有效扭转,消费者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牵头起草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 通则》等5项绿色产品认证领域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专家审查。

通过审查的5项标准分别为: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1部分 通则》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2部分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类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3部分 再生能源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4部分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要求》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要求》

制定绿色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能力要求领域的行业标准,是我国绿色产品标识与认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绿色产品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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