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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在引入推行ISO14001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1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
中国政府为了规范ISO14001标准的认证秩序,避免重蹈ISO9001标准实施的混乱局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1标准健康发展的规范政策。
一.认证审核条件:
1.申请方应已建立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且运行良好。
2.申请方本年度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无严重超标排放情况。
二.申请方应在预定的认证审核日期的一个月前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简介;
2.认证申请书;
3.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监测报告及《申请认证组织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地理位置示意图;
6.区域平面示意图;
7.主要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出示意图;
8."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报告(表);
9.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应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法律、法规清单以及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
10.环境管理体系概述,包括:体系覆盖范围、体系运行时间、运行成效、内审及管理评审时间等(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