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投诉
证书查询
审核员登录
认证直线

13274610375  /  0451-58578842

首页 > 资讯中心 > 产品认证
资讯中心
相关文章推荐
热门关键词搜索
联系我们

大兴安岭地区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0-07-09 14:43:33   访问人数:      选择阅读字号:【

全球化的趋势、瞬息万变的购买行为、日益激烈的竞争……在这不断发展的时代,当今的消费者在购买令人放心的商品时。除了考虑一定的性价比,他们的消费期望越来越与产品的安全、质量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说,企业获得认证标志是通向市场的钥匙。

产品认证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正性;法律地位;能力(产品认证要求有专业能力)和质量体系。中国采用的产品认证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质量体系(环境体系)检查评定; 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前面两个要素是取得产品认证资格的必备基本条件,后面两个要素是产品认证后的监督措施。

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对未列国家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前,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涉及的产品领域有电子电气及部件类、医疗器械类、玩具、建材、家具、铁路产品、纺织品及鞋、汽车零部件、饮品、机械、化工产品、体育用品、中文字符及软件、燃气具,以及农产品和食品、可再生能源等。

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特点比较

性质:强制性认证

对象: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性的产品,如:电器、玩具、建材、压力容器、防护用品、药品等。

标准: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法律依据: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证明方式: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指定的安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约作用:未取得认证合格,未在产品带有指定的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性质:自愿性认证

对象: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标准: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条例的规定

证明方式: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

产品质量认证有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之分。强制性认证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政府管理行为,故也可称之为强制性管理下的产品认证,因此,它的程序和自愿性认证基本相似,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本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在线客服系统
7×24小时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