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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特点比较
性质:强制性认证
对象: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性的产品,如:电器、玩具、建材、压力容器、防护用品、药品等。
标准: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法律依据: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证明方式: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指定的安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约作用:未取得认证合格,未在产品带有指定的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性质: 自愿性认证
对象: 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标准: 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条例的规定
证明方式: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
产品质量认证有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之分。强制性认证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政府管理行为,故也可称之为强制性管理下的产品认证,因此,它的程序和自愿性认证基本相似,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简单地说,强制性认证证明方式: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指定的安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自愿性认证证明方式: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强制性认证对象: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性的产品,如:电器、玩具、建材、压力容器、防护用品、药品等。 自愿性认证对象: 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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