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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乳制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0-03-19 10:32:48   访问人数:      选择阅读字号:【

1.一般要求

1.1企业应建立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

1.2企业自行建设的生乳收购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和验收要求

2.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

2.2企业应建立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

2.2.1使用生乳的企业应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逐批检验收购的生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方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乳交接单。企业不应从未取得生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乳。

2.2.2其他原料和包装材料验收时,应查验该批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的,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验收标准对所购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与使用。应如实记录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相关信息。

2.3经判定拒收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予以标识,单独存放,并通知供货方做进一步处理。

2.4如发现原料和包装材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向本企业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运输和贮存要求

3.1企业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运输和贮存原料和包装材料。

3.2生乳的运输和贮存

3.2.1运输和贮存生乳的容器,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

3.2.2生乳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降温至0℃~4℃。采用保温奶罐车运输。运输车辆应具备完善的证明和记录。

3.2.3生乳到厂后应及时进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应有冷藏贮存设施,并进行温度及相关指标的监测,做好记录。

3.3其他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运输和贮存

3.3.1原料和包装材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应避免太阳直射、雨淋、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3.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原料和包装材料受到污染及损坏,并将品质的劣化降到最低程度;对有温度、湿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按规定条件运输和贮存。

3.3.3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

3.3.4应定期检查库存原料和包装材料,对贮存时间较长,品质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定期抽样确认品质;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和包装材料。

3.4合格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4.保存原料和包装材料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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