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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3 11:22:48   访问人数:      选择阅读字号:【

国科发创〔2018〕17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院属有关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研究制定了《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东北三省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每年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附件: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 科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家开发银行
                                                                                           2018年1月9日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形成叠加联动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增强创新振兴东北的信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战略目标,抓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个“牛鼻子”,转变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有效解决产业高端化、企业主体、创业环境、创新活力和动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重构东北竞争优势,赢得发展主动权,再创东北创新发展新辉煌。
   (一)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发力,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着力破解制约东北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东北地区创新创业活力、动力、潜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企业主体。坚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型动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增强东北企业创新能力。
   ——问题导向。聚焦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重点解决产权不清晰、创新创业环境亟待优化、科技人员激励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的通道。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式创新,深化对口合作机制,共享和集聚信息、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源,促进科技人才的双向流动;加强东北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科技创新合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东北地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进展,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能力进一步增强,东北地区若干创新支点加快形成,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东北振兴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主要指标:在东北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培育建设若干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6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100个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东北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0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着眼东北振兴发展全局,坚持把专项行动作为新时期推动东北创新发展的关键抓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围绕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落实落地,搭建市场化交易平台载体,建设专业化服务机构,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东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
   (一)加快改革政策落实落地,着力提升成果转化动力活力潜力。
   1. 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挥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抓好关键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重点抓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递延纳税等政策的落实。
   2. 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
   3. 推进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团队或发明人,通过约定股份比例等方式,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强度,着力构建支持成果转化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4.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国家科技计划为载体,通过部省联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等方式,支持东北创新发展,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东北转化落地;开拓多元化科技投入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筹资设立支持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民间投资参与,力争基金总规模100亿元以上。依托东北地区科技和产业特色,加快推动重大专项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基金。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力度,推进创新链整合,组织实施一批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互联网+”和新兴产业惠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东北三省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自然科学基金会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通过吸引和集聚全国一流的科技人才,重点解决辽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鼓励国家有关基金和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研究推动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重点为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在东北三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三)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6. 打造东北特色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沈阳市依托三好创新创业大街,建设“盛京双创走廊”,重点建设“双创园区”和“产业创新园区”,打造云计算、金属材料、大数据、数字医疗、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培育基地,形成具有东北特色的创新创业示范区。支持哈尔滨市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打造“创新创业大街”。鼓励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的“双创”活动,打造融通发展的“双创”升级版,推动“双创”国际化、高端化发展。
   7. 推进科技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沈阳市建设眼产业特色小镇,支持吉林市建设国际健康产业双创小镇。支持锦州市以国家农业科技园为依托,建设海珍品产业特色小镇。
   8. 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聚焦实体经济,围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碳纤维、化工新材料、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集研发、孵化、生产、融资一体化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众创空间的配套支持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围绕东北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构建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促进东北三省农村创新创业的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9. 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优先获得科技计划、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等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银合作信用贷款融资试点,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10.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引导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在主导和优势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五)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11. 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支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以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的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与传统工业互为支撑的新兴产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长春并积极培育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2.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水平。优化东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布局,推动辽宁省盘锦、丹东、抚顺、朝阳和黑龙江省牡丹江、七台河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升促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佳木斯创建以农业为特色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都市农业、农机装备、绿色食品等产业。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创建国家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技术创新中心。加快辽宁省本溪制药、鞍山激光、大连信息技术及服务,吉林省长春汽车电子、通化医药,黑龙江省大庆高端石化、齐齐哈尔重型数控机床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13.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在创新领域先行先试。推进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和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内创业创新中心和双创示范基地等功能平台建设,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14.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推动东北三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或省级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围绕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山区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主题,探索具有东北区域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径。
   15.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对东北三省承担实施国家种业自主创新工程、第二粮仓科技创新工程、蓝色粮仓科技创新工程等专项给予积极支持。重点支持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选育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主要作物新品种,优化畜禽、水产优势特色品种;开展设施农业、海洋牧场建设、农机装备、森林特产开发、种养循环利用、智慧农业等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突破制约农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安全的瓶颈问题。
   16. 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围绕粮油、乳品加工、畜禽、果蔬饮料、饲料、水产品、水果及冰葡萄、山参、中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延长产业链和创新链,支持开展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农业物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基地,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17. 科技支撑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支持冰雪景观的建造工程技术研发、照明技术研发、大数据分析技术、冰雪娱乐设施研发以及建立健全冰雪景观标准体系;支持亚布力、北大壶、松花湖等地区打造集体育科研实验、训练质量提升的“智慧雪场”,构建“智慧雪场+冰雪度假村”的冰雪产业发展模式,有力支撑2022年冬奥会冰雪旅游产业和冰雪运动成绩。
   (六)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18.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市场运营。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培育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19.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完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20. 完善东北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长春)、东北科技大市场、哈尔滨育成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功能,强化与其他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协同合作,构建区域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升技术交易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东北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开展创新研发众包特色的中国创新挑战赛系列活动,鼓励已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开展有关转化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与有效需求直接对接。
   21. 加快国际技术转移。发挥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节点作用,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支持辽宁省依托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推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支持吉林省中乌高层次人才引进基地、哈尔滨中俄中乌中白科技创新与高端人才培养及引智基地建设,吸引国内外更多创新主体到东北创新创业。
   22.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23. 打造军民融合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东北三省建设科技军民融合类协同创新平台。健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支持东北地区军民融合成果在当地转化。组织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军民融合分赛”、“民参军创新挑战赛”、“军转民科技成果直通车”、“军民两用在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发布会”等品牌活动,营造良好的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氛围。
   24.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鼓励沈阳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改革,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的综合水平和整体效能,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吉林省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提升长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国家专利技术(长春)展示交易中心和吉林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网络。支持黑龙江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营)平台建设,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着力营造拴心留人的创新创业环境。
   25. 激发科技人才的活力动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26.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东北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本金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科技人才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围绕产业升级核心技术需求,积极引进国外智力资源,鼓励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柔性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引进,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
   27. 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构建东北地区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才、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资质认证,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依托东北地区高校和社会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基地+教材+师资+管理”四位一体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行业管理与激励保障“四位一体”的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八)加强对口科技合作,着力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28. 加强科技园区合作共建。支持辽宁、吉林、黑龙江与江苏、浙江、广东,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东部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东北地区设立分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围绕1~2个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开展务实的科技创新合作,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合作发展“飞地经济”。
   29. 共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探索科技成果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开展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流动和应用转化。
   30. 推动创新创业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合作共建一批“双创”平台,支持东部地区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创新创业。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对口支持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与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联合实施专项行动,建立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东北三省间协调联系机制,定期举行专题会商,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问题。
   (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建立科技创新改革试错、容错和免责机制,正确对待创新改革振兴过程中的失误与失败,降低改革者承担的风险,激发改革动力。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滚动实施。第一阶段至2018年底,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组织实施,2018年底前开展总结评估。第二阶段为2019年至2020年,根据第一阶段实施成效和东北三省发展实际与阶段需求,提出重点任务和实施目标。按照点上突破、滚动实施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行动实施的指导和推动,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
   (四)加强监督评估。
   国家层面建立专项行动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东北三省建立督查机制,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年年有目标、年年有任务、年年有成效。每年12月底前,东北三省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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