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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对12家食品生产企业飞检警示函,一家被撤销生产许可证两家已注销,另9家发现167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18-11-06 11:09:10   访问人数:      选择阅读字号:【

关于发布12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的通告

〔2018年 第34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组织对牡丹江市西安区永泰调味品厂等12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共发现问题167个。针对发现的问题,已移交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目前9家企业已完成整改,3家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飞行检查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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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以下简称GB 1740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过程控制方面

  (一)软胶囊车间原料暂存间查见亚麻籽油与维生素E经配料均质后的预混料盛放于亚麻籽油原料桶中,该桶未经清洁。不符合GB 17405中7.3.2条款有关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应将原料处理、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的要求。

  (二)软胶囊车间原料暂存间存放的标示为亚麻籽油维生素E软胶囊的中间产品(批号433298002)未正确标识物料状态,且未标示储存期限。不符合GB 14881中5.1.8.3条款有关原料、半成品等应依据性质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存放,并有明确标识的要求。

二、记录管理方面

  (三)西洋参淫羊藿枸杞子提取物马鹿茸软胶囊(批号419238003)的批生产记录中,配料记录与原料出库单、领料单内容不一致。不符合GB17405中7.2.2条款有关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后,记录备查的要求。

三、检验方面

  (四)西洋参淫羊藿枸杞子提取物马鹿茸软胶囊(批号419238003)半成品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只有感官检验、总蒽醌含量两项指标,缺少产品工艺规程中规定的半成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总皂甙、灰分、崩解时限等检测项目,同时与企业制定的《实验室检验监控计划》中对中间体、半成品要求检测项目不一致。不符合GB 14881中6.1.2条款有关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二、武汉旺辉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及厂区环境

  (一)生产车间内的杂物间(许可档案上为配料间)后门关闭不严通向厂区外,门外有大量废弃物,未见防护措施。不符合GB 14881中6.5.2条款有关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的要求。

  (二)人员进出生活区(厨房、宿舍)必须穿过外包材库。不符合GB 14881中3.2.2条款有关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厂房及车间

  (三)原辅料库与搅拌间(准清洁作业区)直接连通、拌料区(油炸后清洁作业区)与油炸间(准清洁作业区)、油炸间(准清洁作业区)与摊凉间(清洁作业区)未有效分隔。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有关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四)清洁作业区更衣室、内包间的水磨石地面有裂缝。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三、设施与设备

  (五)车间地面存在积水现象。不符合GB 14881中5.1.2.1条款有关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的要求。

  (六)清洁作业区更衣室洗手池排水管出口与排水管道连接处未做浊气逸出防护措施。不符合GB 14881中5.1.2.2条款有关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的要求。

  (七)生产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没有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5.1.4条款有关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的要求。

  (八)一般作业区(原辅料库、外包间)、准清洁作业区(搅拌间、膨化间、油炸间)及清洁作业区(拌料区、摊凉间、内包间)的生产人员共用清洁作业区更衣室进出车间。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有关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九)摊凉间排风扇未安装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不符合GB 14881中5.1.6.2条款有关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的要求。

  (十)厂房内自然光昏暗,原辅料库、油炸间内操作界面上方个别人工照明灯损坏。不符合GB 14881中5.1.7.1条款有关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要求。

  (十一)原料大米在原料库房贴墙存放。不符合GB 14881中5.1.8.4条款有关贮存物品应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四、卫生管理

  (十二)企业未提供油炸设备的卫生监控记录。不符合GB 1740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中6.1.2条款有关对易产生油污的设备,如油炸设备、淋油设备等应制定卫生监控措施,并保存记录的要求。

  (十三)生产车间内墙面有破损,摊凉间窗户玻璃破损,油炸锅表面有积垢。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十四)生产车间的压面机内有面垢,油炸锅下方有集油槽,槽内有大量废油未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十五)原辅料库入口防止蚊蝇侵入的设施不全。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防鼠板、防蝇灯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十六)企业未提供废弃物(如生产产生的废油、油渣等)存放和清除制度。不符合GB 14881中6.5.1条款有关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的要求。

  (十七)企业的管理人员丁新龙、丁晓平、姚晓庆进入正在生产的车间时未更换工作服。不符合GB 14881中6.6.1条款有关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的要求。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十八)抽查原辅料时,企业未能提供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5日)香辣味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2018年3月7日)番茄调味粉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提供的棕榈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未提供棕榈油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有关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六、检验

  (十九)检验用天平(仪器编号40210)、培养箱(仪器编号39304)、烘箱(烘箱仪器编号23881)检定校准证书已过期。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二十)抽查企业生产日期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12日之间6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以及生产日期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5日之间22批次产品的运输交付记录,现场均未见上述产品留样(产品的保质期为10个月)。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七、记录及文件管理

  (二一)未提供老丁锅巴(88g/袋、批号为2018.5.27)出厂检验记录;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5日老丁锅巴(88g/袋)的出厂检验记录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结果与相应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检验时间不符。不符合GB 14881中14.1.1.2条款有关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三、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厂房及车间

  (一)分装车间、油炸花生生产车间、裹面花生生产车间地面均有明显裂缝。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二、卫生管理

  (二)油炸花生生产车间排水沟的水从一般区流向准清洁区,未及时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5.1.2.4条款有关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的要求。

  (三)油炸花生车间油炸设备有污垢积存。不符合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原料库内存放的原料西瓜子(熟)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无法与进货查验记录匹配,难以追溯。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五)油炸花生生产车间内的打码间(清洁区)存放有3箱未脱外包(纸箱)的内包材(塑料袋),物流传递窗小于内包材的包装箱。不符合GB14881中7.5条款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六)未设立油炸花生关键环节炸制用油监控措施。不符合GB 14881中8.1.1条款有关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五、检验

  (七)出厂检验项目中的水分检验方法使用已作废的检验方法标准GB/T 5009.3-2003。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八)成品入库记录上记载的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4日)、木瓜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菠萝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猕猴桃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9日),未见上述产品留样。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六、记录及文件管理

  (九)企业2018年购入棕榈油8.85吨(采购发票记载),进货查验记录显示购入3.6吨棕榈油,账物不符的,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有关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数量等内容的要求。

  (十)抽查相关记录发现,产品无入库记录的有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4日)、木瓜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产品无领料记录的有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4日)、菠萝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乌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猕猴桃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9日);产品无投料记录的有乌梅(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菠萝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猕猴桃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9日)。不符合GB 14881中14.1.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四、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至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以下简称GB 1740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厂房及车间

  (一)软胶囊车间内器具清洗间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接口脱落且有灰尘积聚,回风口与墙壁脱落,地漏内消毒剂浑浊未及时更换。不符合GB 14881中4.2.3.2条款有关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的要求,以及GB 17405中5.2.7条款有关洁净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及其他卫生清洁设施不得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带来污染的要求。

二、设施与设备

  (二)液体制剂车间人员入口缓冲区未设联锁装置。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3.4条款有关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缓冲区,缓冲区应设联锁装置,防止空气倒灌的要求。

三、卫生管理

  (三)液体制剂车间内已清洗的容器、软管等直接放于配液间内;固体制剂车间2内压片间4、压片间5的压片机残留有粉末,清场不彻底;软胶囊车间容器具清洗间的器具晾放架有积水,清洁消毒不彻底。不符合GB 14881中6.1.4条款有关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的要求,以及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四)长兴牌舒宁袋泡茶内包装材料热封茶叶滤纸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验收。不符合GB 14881中7.5条款有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的要求。

五、记录及文件管理

  (五)批号为CFJ882202的辅助降血糖袋泡茶(国食健字G20130039,2017年9月更名为长兴牌舒宁袋泡茶)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内包材茶叶热封滤纸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有关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五、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以下简称GB 1740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设施与设备

  (一)企业无法提供空气净化设备清洁维护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8.2.1.3条款有关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二)制水设备原水罐为聚乙烯材质,罐内壁可见绿苔。不符合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原料决明子提取物、泽泻提取物、荷叶提取物内控标准个别项目(如蒽醌)指标低于企业标准附录上相应原料质量要求。不符合GB 17405中6.2条款有关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的要求。

  (四)不能提供原料库拉索芦荟全叶干粉质量标准及该原料供应商有效生产资质。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有关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五)无洁净区浮游菌检测设备。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3.15条款有关企业应具有空气洁净度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等项目的检测的要求。

  (六)无洁净区环境消毒记录,移动式臭氧发生器对洁净车间的消毒效果未验证。不符合GB 14881中8.2.1.3条款有关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七)未制定中间产品的储存期限。不符合GB 17405中7.3.8条款有关配制好的物料须放在清洁的密闭容器中,及时进入灌装、压片或分装胶囊等工序,需储存的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要求。

  (八)胶原蛋白粉(水蜜桃味)产品批件、批生产记录均有过筛的描述和操作记录,但工艺规程上没有此工序。不符合GB 17405中7.1.1条款有关工厂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六、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及厂区环境

  (一)经现场查看矿泉水水源地,第一、二、三卫生防护区界未设置固定标志。不符合GB 16330-1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16330)中3.2.4条款有关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的要求。

  (二)经现场查看生产地址,生产企业的生产区建筑物距离市区马路不足15米。不符合GB 16330中5.2.3条款有关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m-20m的防护地带的要求。

二、厂房和车间

  (三)水处理车间部分墙体未有效封闭。不符合GB 14881中6.4.1条款有关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的要求。

  (四)水处理车间、桶装水灌装车间、瓶装水灌装车间严重积水。不符合GB 14881中5.1.2.1条款有关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三、设施与设备

  (五)厂区内紧邻瓶装碳酸饮料和矿泉水灌装车间存放已使用的活性炭和硅藻泥等废弃物的露天水池未加盖,有异味逸出。不符合GB 14881中6.5.2条款有关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的要求。

  (六)碳酸饮料和桶装水灌装车间内未加装空气过滤净化装置和空气温度调节装置。不符合GB 16330中5.6.10.1条款有关清洗及灌装车间应密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温度调节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以及GB 1269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中8.3.1.2条款有关清洁作业区生产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的要求。

  (七)桶装水灌装设备与两台不同型号的封盖压盖设备串联,现场发现大桶水桶口与停用的封盖压盖设备的机器零部件直接接触,有交叉污染的风险,不符合GB 14881中5.2.1.1条款有关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的要求。

  (八)水处理车间及桶装水灌装车间的管道和设备严重漏水。不符合GB 14881中5.2.3条款有关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九)桶装水灌装车间洗手更衣设施只有一个锈蚀严重的水龙头,干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330中5.9.1.1条款及5.9.1.2条款有关龙头不得少于2个。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的要求。

  (十)现场发现,桶装水灌装车间存在人工封盖的现象。不符合GB 16330中8.4.3条款有关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的要求。

  (十一)企业在厂房一层设置一间淋浴室(一个淋浴器),且生产人员未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330中5.9.4.1条款及7.4.6条款有关淋浴器不得少于2个。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的要求。

  (十二)现场发现,企业为改善矿泉水口感,在水处理车间用矿泉水原水经反渗透制得纯净水,按2:1比例与经超滤后的矿泉水勾兑混合,制得矿泉水成品。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5.3.2条款有关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的要求。

四、卫生管理

  (十三)厂房二层碳酸饮料调配间墙壁顶棚有部分脱落破损现象。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十四)所有食品加工人员的工作帽不能将头发完全罩住。不符合GB 14881中6.3.2.2条款有关食品加工人员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的要求。

  (十五)桶装水灌装车间(清洁作业区)内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如手提包、鞋子及衣物;多位食品加工人员佩戴手表、耳环等各种饰物进入车间,如水处理车间吴某某穿戴手环和手表、桶装水灌装车间童某某穿戴项链和戒指、碳酸饮料灌装车间梅某某穿戴手环和耳钉。不符合GB 14881中6.3.2.3条款有关进入作业区域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的要求。

  (十六)桶装水灌装车间内有虫害痕迹,防蝇设施损坏;成品一库、成品二库及综合仓库未设置防鼠设施。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十七)不能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养乐多香料(生产日期:2017.10.31,规格:20KG/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海洋牌活性炭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不符合GB 14881中7.3.1条款有关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十八)碳酸饮料配料室存放食品添加剂“柠檬白柠檬香精”(生产批号:15050401,生产日期:2015-05-04,保质期3年)“红茶香精”(生产批号:0412015000,生产日期20150401,保质期:1年)、“青柠檬香精”(生产批号:15050027,生产日期:2015-05-05,保质期:36个月)各1桶,已超过保质期,未及时进行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7.3.3条款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六、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十九)碳酸饮料配料室存放的已称量待投料的柠檬酸、六偏磷酸钠、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无明确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8.3.6条款有关食品添加剂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的要求。

  (二十)清洁消毒制度内容不全,未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缺少必要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回收桶及瓶盖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和不符合处理。不符合GB 14881中8.2.1.2条款有关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洗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的要求。

  (二十一)桶装水灌装车间内存放一瓶抢手牌杀虫气雾剂。不符合GB 14881中8.3.5条款有关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的要求。不符合GB 16330中6.6条款有关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的要求。

七、检验

  (二十二)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未按相应检验方法标准取样、检验。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二十三)桶装矿泉水未按要求保留样品。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二十四)2018年6月5日检查成品库已检合格品区域及待出厂装货车上均发现生产批号为2018年6月4日生产的桶装矿泉水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6日,存在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关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

八、记录和文件管理

  (二十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记录人和审核人员未复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及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二十六)抽查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513、净含量:380ml)出厂检验记录,未记录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人员和审核人员未审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3条款及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七、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厂房和车间

  (一)食用植物油的洗瓶晾干间(准清洁区)与原油贮存仓库(一般作业区)联通;压缩木耳的压缩、包装车间通过室外走廊相连;木耳干燥设备安置在包材库,并与其他生产工序不在同一生产区。不符合GB 14881中4.1.2条款有关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二)位于综合生产车间一层的香菇木耳外包间与内包间未有效分隔;香菇木耳原料筛选车间半露天,未与室外分隔;食品原料综合仓库2层设置木耳微波干燥设备;新建的成品库有一面墙未与室外封闭。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有关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设施与设备

  (三)木耳微波干燥设备上的暴露的木耳传送带上方的照明灯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GB 14881中5.1.7.2条款有关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四)成品库内的成品以及食品原料综合仓库2层的半成品未离墙放置。不符合GB 14881中5.1.8.4条款有关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五)食品原料与消毒剂在仓库内未分隔放置。不符合GB 14881中5.1.8.5条款有关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六)食用植物油灌装车间无人工通风措施,没有给排风系统。不符合GB 895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中5.3条款有关灌装车间应配备人工通风措施,且给排风系统应能减少污染,控制环境异味的要求。

三、卫生管理

  (七)综合生产车间2层地面有部分破损现象;压缩木耳车间墙面有大面积破损。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八)食品原料综合仓库、原油贮存仓库、压缩木耳车间未设置防鼠类、昆虫侵入的措施,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九)抽查企业成品“朝天辣椒面”(生产日期:2018年5月23日),对应的辣椒食品原料供货商为个体户韩某某(来料日期:2018年4月20日,16128公斤),韩某某不能提供该批次辣椒的合格证明文件,企业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有关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十)企业不能提供双剑牌消毒剂(生产日期:2017年1月10 日,生产企业:广州市番禺珠江化工研究所)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7.4.1条款有关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十一)提供的清洁消毒制度缺少对即食类食品(酱腌菜)消毒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消毒频率、清洁消毒效果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不符合GB 14881中8.2.1.1条款和第8.2.1.2条款有关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的要求。

  (十二)聚山味香辣香菇(生产日期2018/03/10、2018/03/25)配料记录表显示使用了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7/07/21),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作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条款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要求。

  (十三)经检查,思其味牌特级初榨橄榄油(生产日期:BZ2018.05.13,GS2017年,产品执行标准:GB23347)产品标签中标示该产品亦可用于美容;该产品生产记录显示油料来货日期为2018年5月26日,与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不符,且未按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分装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条款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要求。

六、检验

  (十四)化验室发现生产日期为20150503的大肠菌群测定用培养基已过期(有效期至201804);电热恒温培养箱(DHP-3600)、电热恒温干燥箱(202-1A)、机械天平(TG328A)、压力表检定、校准证书过期。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十五)不能提供批号为2018.03.25的香辣香菇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十六)不能按产品执行标准执行出厂检验项目,抽查朝天辣椒面(生产日期2018.05.23,规格100g/袋,执行标准GB/T15691)出厂未检验净含量、磨碎细度、酸不溶性灰分项目;香辣香菇(生产日期2018.03.25,规格80g/袋,执行标准SB/T10439)出厂未检验净含量、食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881中9.4条款有关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的要求。

七、培训

  (十七)2018年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和培训签到表均未填写培训和签到时间。不符合GB 14881中12.3条款有关应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八、记录和文件管理

  (十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记录人和审核人员未复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和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十九)公司文件管理混乱,企业提供不同版本的未受控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14.2条款有关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八、甘肃新一代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一)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清洁作业区(冷晾间、内包间)和准清洁作业区(半成品加工调配车间、半成品腌制车间、干燥室等)之间的门未按管理要求关闭,两区域直接联通。不符合GB 89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 8956)中4.1.3条款有关生产车间或内部区域应依其清洁要求程度,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各区之间应防止交叉污染,清洁作业区(如内包装间等)应与其他作业区分隔的要求,污染。清洁作业区(如内包装间等)应与其他作业区分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的要求。

  (二)生产加工车间地面破损未及时修补,清洗间天花板出现霉斑未及时清洁。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车间排水系统入口处地漏无水封。不符合GB 14881中5.1.2.2条款有关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的要求。

二、卫生管理方面

  (四)现场检查时为企业环保改造停产期间,现场检查发现预煮机内有杏仁、杏肉残存,传送带上有糖渍等异物。不符合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五)生产车间内配料间有蚂蚁、苍蝇,检验室留样柜中有飞蛾。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六)腌制操作工的工作服为普通白大褂。不符合GB 8956中6.3.2.2条款有关工人下腌制池取腌制物或在池边工作时,应穿着清洁的防水衣裤及鞋的要求。

三、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七)原料库、辅料库、包材库无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不符合GB 14881中5.1.8.2条款有关仓库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的要求。

  (八)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未分区域码放,无明确标识;辅料库中混放有半成品。不符合GB 14881中5.1.8.3条款有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九)原料库中存有半袋缓释化肥。不符合GB 14881中5.1.8.5条款有关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十)原料杏干使用甜蜜素包装袋盛装。不符合GB 14881中7.5条款有关盛装食品原料的包装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方面

  (十一)配料表记录中食品添加剂称量无复核人签字。不符合GB 8956中7.3.2条款有关添加过程中应实行双人管理,一人称量,一人复核,共同投料,并作好记录的要求。

  (十二)现场检查期间企业仅提供机包车间(内包间)紫外线灯杀菌记录和消毒液配制使用记录,其他各车间均未能提供杀菌、消毒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8.2.1条款有关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做好清洁工作并做好验证,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的要求。

  (十三)企业未根据生产加工实际情况对食品接触表面、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临近的接触表面、加工区域内的环境空气等进行微生物监控。不符合GB 14881中8.2.2.1条款有关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的要求。

五、产品检验方面

  (十四)抽查甘草杏成品菌落总数自检原始记录(检品编号:2017.0801)所列检验方法为已废止的GB 4789.2-2010。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十五)检验室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所用碘标准溶液不能提供外包装及证书,无法溯源;抽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1日的奶油杏肉出厂自检报告,企业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菌落总数原始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六、人员培训方面

  (十六)检验室检验员没有培训考核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2.3条款有关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七、记录及文件管理方面

  (十七)企业包装袋上打印的生产日期实际为产品投料日期。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2.4条款有关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应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的要求。

  (十八)抽查的甘草杏二氧化硫残留量自检原始记录(检品编号:2017.0801)和甘草杏水分自检原始记录(检验日期:2017年7月27日)(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列出检验方法)无复核人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2条款有关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九、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以下简称GB 1740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一)口服液生产车间灭菌环节与外包环节未有效分离。不符合GB 14881中4.1.3 条款有关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的要求。

  (二)缓冲区未设置联锁装置。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3.4条款有关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以及不同级别的洁净室之间应设缓冲区,缓冲区应设联锁装置,防止空气倒灌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时口服液车间男二更洗手设备不出水,男二更消毒设施损坏。不符合GB 14881中5.1.5.4条款有关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四)茶剂生产车间称量间无称量设备。不符合GB 14881中5.2.1.1条款有关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的要求。

  (五)压片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不符合GB 14881中5.2.3条款有关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方面

  (六)食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中缺少汞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4881中5.1.1.2条款有关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的要求。

  (七)灌装机存有杂物和电吹风机。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5.13条款有关每批产品生产结束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清场,生产用工具、容器、设备进行清洗清洁,生产操作间、生产设备和容器应当有清洁状态标识的要求。

三、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八)待检的糊精和白砂糖未存放在指定区域。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7.3条款有关物料和成品应当设立专库或专区管理,物料和成品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离墙离地存放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方面

  (九)紫外分光光度计未按期检定。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十)2017年进行的型式检验项目缺少志贺氏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6.8条款有关每批保健食品要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每个品种每年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型式检验的要求。

  (十一)萃能牌蓝荷茶(产品批号:170301)的检验原始记录中总黄酮测定所使用的芦丁标准品溶液无法提供标准品取用和配制记录,无法溯源。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十、撤销、注销企业警示函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2018年6月5至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有3家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牡丹江市西安区永泰调味品厂被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2018年8月3日,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了依法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15000元的处罚。

二、玉林市香典居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该企业于2018年6月11日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当日即被注销。广西区玉林市区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和6月27日对该公司原来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场所部分设备已搬离,现场未发现生产行为。

三、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该企业于2018年5月9日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5月16日被注销。在本次飞行检查工作之前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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